南投縣補助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本縣籍學生個人出國學習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一、 目的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植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學生國際競爭力,提供出國獎助學金,讓更多南投學子走向世界開拓視野,以實現扎根南投放眼世界的願景,透過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
(二) 拓展本縣學生國際視野,深入了解異國文化,達成培育全球公民、促進教育國際化及拓展全球交流之國際化人才。
(三) 強化本縣學生語言溝通及適應能力,建立跨國友伴關係,增進學生跨文化溝通能力,建構全球素養及未來競爭力。
二、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三) 協辦單位:南投縣國際教育資源中心(營北國中)
三、 出國地點與申請期限
(一) 地點:學校或學生自行接洽與規劃。
(二) 申請期限: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及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為原則,檢附相關資料,由學校(或院系所)彙整資料後函報本縣國際教育資源中心(營北國中)進行申請。
四、補助類別、對象
(一) 補助類別
1.進修研習(短期):國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中學、企業或機構修習課程或取得學分。
2.交換學生:依據就讀學校機制,赴國外合作大專院校、中學、企業或機構學習。
3.遊學:自行申請至國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中學、企業或機構遊學。
4.實習:自行申請計畫至國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企業或機構見習。
5.其他:自行參與出國各項表演、比賽、競技、藝文、科技及技職等活動,以及配合本府教育處國際交流活動及時程,不限學制專案簽報之經費補助案。
(二)補助對象: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碩博士生)之本縣籍學生。
五、補助名額、年限及經費額度
(一)每年補助本縣籍低收及中低收學生四名,每名至多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每年補助本縣籍一般生十名,每名至多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補助年限:以至少出國一個月至一年以內為限。同一申請學生、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若本縣籍低收、中低收學生名額有缺額時,得流用到一般生名額至經費用罄為止。
(五)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助。
六、補助資格
(一)申請學生於提出申請時需具有臺灣正式學籍,須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碩博士生)之本縣籍學生,且須至少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已畢業、休學、退學學生及在職專班生不可申請。
(二)申請赴國際地區學習(不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
(三) 申請學生須具備下列語文能力要求之一:
1.英文能力須達 B1,相當於中級程度。
2.其他語系比照中級標準程度。
七、甄選程序
(一)學校初選:
1.申請案須經學校(或院系所)進行初選推薦,申請學生依本計畫所訂條件與格式擬訂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並經薦送學校(或院系所)審查通過,由薦送學校(或院系所)彙整後於期限內函送至本縣國際教育資源中心(營北國中),逾期不受理,且恕不接受學生個別報名。
2.文件獲收件單位通知須補正者,薦送學生應於 3 日內補正,於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亦不退還。
(二)縣府複選:
1.由工作小組依本計畫所訂資格條件就薦送學校所送初選名單及文件進行資格審查。
2.由本府組成審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以公文通知學校審查結果。
八、審核程序及補助原則
(一) 由本府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其出國計畫之合理性、必要性、需求性及效益性後,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以書面通知薦送學校並核撥補助款予學校辦理。
(二) 審查補助原則:以就讀本縣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本縣籍學生為優先,就讀其他縣市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本縣籍學生為次之。
(三) 補助審核標準及權重:
1.國外學習計畫之學習性、可行性、完整性及績效目標值設定,績效目標得以質化指標或量化指標呈現(40%)。
2.學生學習成果之預期效益及效益延續性(40%)。
3.學生歷年學業成績單、個人語言能力、傑出表現(獲獎、表揚紀錄)等相關經歷資料(10%)。
4.其他具體事蹟(10%)。
九、申請應繳交資料
(一) 申請文件紙本及電子資料未依規定格式撰寫並繳交者,一律不予受理。
(二) 繳交資料:
1.學生報名表正本。
2.三個月內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3.低收、中低收學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4.學生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或影本。
5.國外大專院校、企業或機構同意學生國外學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
6.本計畫第六點所列外語成績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亦請翻譯為中文對照)。
7.教授推薦函(無則免付,有則列為加分參考項目之一)。
8.其他參考項目(如具體獲獎事蹟或參與國際性競賽獲獎)。
9.學生國外學習計畫書正本。
10.聲明書。
11.同意書。
(三)所需相關申請表件請至本府國際教育網站下載。
(四)薦送學校(或院系所)彙整上述資料,備妥紙本資料六份及傳送電子檔至本縣國際教育資源中心(營北國中)。
十、計畫執行成果
(一)
1. 本府一次預先撥付薦送學校(或院系所)學生所獲補助額度予學校。
2. 各期撥付額度由薦送學校(或院系所)得視個案情形自行訂定。
(二)薦送學校(或院系所)需於錄取學生完成國外學習後一個月內,檢附參與出國交流之學生國外學習成果報告、獎助金簽領證明、經費結報相關資料辦理核銷並呈報本府。補助獎助金如有結餘者,應予繳回。
(三)學生應於國外學習完成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至少應包含學習記錄、語言運用、生活記事、心得感想等),並無償授權本府為業務推動使用,本府並得分享於相關網站。錄取學生並應出席本府相關宣導活動之講 座、觀摩或座談會,進行國外學習經驗分享。
十一、其他
(一)除有特殊理由且事先由學校(或院系所)向本府申請獲核准者外,學生須依照所提學習計畫如期出國,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並由薦送學校(或院系所)將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二)錄取學生不得任意放棄申請資格或任意更改縮短選送期程,如任意終止或任意縮短計畫期程者,薦送學校(或院系所)應不予發放並追繳回全數獎助學金。若有具體理由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提前結束計畫,須陳報本府核備,並繳回未支用之獎助學金。
(三)申請學生應未同時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各類出國獎補助款,所稱我國政府出國獎補助款,係指教育部等中央行政機關所提供赴國外之經費(如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或傅爾布萊特獎學金等),以及未領取教育部留學獎補助金(如公費留學考試、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或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及其他教育部與國外頂尖大學合作設置獎學金等), 如有違反情事,應全數繳回所領取之獎助金。
(四) 申請學生所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本獎助金資格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完成送件者,取消申請資格,已繳文件不予退還。
2.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
3.已獲本獎助金者,應由學校(或院系所)追回獎助學金,並全數繳還本府,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薦送學校(或院系所)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移作他用,如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學校(或院系所)應將本獎助金全數繳還本府。
(六薦送學生如具役男身份者,須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若本府年度經費不敷支應,本府保留減列名額之權利。
十二、本計畫經簽奉本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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