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補助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團體出國交流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植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學生國際競爭力,提供出國獎助學金,讓更多南投學子走向世界開拓視野,以實現扎根南投放眼世界的願景,透過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
(二)拓展本縣學生國際視野,深入了解異國文化,達成培育全球公民、促進教育國際化及拓展全球交流之國際化人才。
(三)強化本縣學生語言溝通及適應能力,建立跨國友伴關係,增進學生跨文化溝通能力,建構全球素養及未來競爭力。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南投縣國際教育資源中心(營北國中)
三、出國交流地點與申請期限
(一)地點:各校自行接洽。
(二)申請期限: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及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為原則,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縣國際教育資源中心(營北國中)進行申請。
四、補助類別、對象
(一)補助類別
1.學生出國學習展演類: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帶領學生進行國外教育旅行、交換學習、實習、表演、比賽、競技、藝文、科技及技職等團體交流活動。
2.其他類:配合本府教育處重要國際教育交流活動及時程,專案簽報之經費補助案。
(二)補助對象:以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單位,可跨校提出申請。
五、補助名額及經費額度
(一)補助名額:
1.教師:本縣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十六人,補助隨團輔導老師一人全額團費,餘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增加一位隨隊人員,補助全額團費;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十人,補助隨團輔導老師一人全額團費。
2.學生:本縣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導師認定清寒學生參與學校出國交流活動,補助全額旅費,補助人數不得超過出訪學生數八分之一。
(二)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每校每年至多補助一案。
(三)預估每年補助十所學校進行團體出國交流。
(四)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助。
六、甄選程序
(一)學校初選:申請案須經學校進行初選推薦,並將「學生基本資料報名表、家長同意書」以及第八點申請繳交資料,彙整後於期限內函送本縣國際教育資源中心(營北國中),逾期不受理。
(二)縣府複選:由本府組成審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以公文通知學校審查結果。
七、審核程序及補助原則
(一)由本府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其出國計畫之合理性、必要性、需求性及效益性後,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學校並核撥補助款予學校辦理。
(二)審查補助原則:以縣立學校為優先,其他本縣公立學校為次之。
(三)辦理國際教育等相關計畫學校可優先錄取:
1.SIEP國際教育辦理學校
2.已簽訂或締結國外姐妹校合約
3.國際教育2.0網站學校基本資料已填
4.學校國際化之佐證資料(如校名、教室、辦公室、畢業證書、學籍資料等)
(四)補助審核標準及權重:
1.計畫目標符合本縣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化政策(30%)。
2.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及發展性(20%)。
3.經費運用妥當性及行政支援情形(20%)。
4.計畫效益(包括影響之廣度與深度)及管考機制(30%)。
八、申請繳交資料
(一)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名稱、活動目的、參與對象、活動日期、活動地點、活動內容、工作人員職掌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說明書(含經費明細表;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應予註明)。
(三)邀請函(參加國外活動附原文及譯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辦理國際教育計畫等相關佐證資料。
(五)學生家庭經濟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經濟弱勢學生申請應附文件;證明文件內需有學生姓名,且尚在有效期限內)。
2.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申報學生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其未達申報標準者,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最新年度所得資料清單(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除外)。
3.由班級導師認定填寫推薦函,舉薦合適學生。
(六)申請學校彙整上述資料,備妥紙本資料六份及傳送電子檔至本縣國際教育資源中心(營北國中)。
九、計畫執行成果
(一)接受補助之學校,應於返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送出國報告、經費結報相關資料呈報本府。出國報告並無償授權本府為業務推動使用,本府並得分享於相關網站。
(二)出國交流學校應出席本府相關宣導活動之講座、觀摩或座談會,進行國外學習經驗分享。
十、其他
(一)本計畫屬補助性質,若於出國前或出國期間(計畫執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傳染病、動亂等)導致計畫終止或提前結束,本府不予分擔衍生之費用;學校若與業者有費用相關爭議,依消費爭議規定流程辦理。
(二)未按原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其補助款應全數繳還本府。若有具體理由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提前結束計畫,須陳報本府核備,並繳回未支用之補助款。
(三)若本府年度經費不敷支應,本府保留減列名額之權利。
(四)本計畫未盡事宜,由本府補充說明或解釋。
十一、本計畫經簽奉本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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