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國際教育資源網

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南投縣政府國際教育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際交流之趨勢,如外語能力、科技運用能力、全球議題探究反思能力及跨文化溝通能力等未來全球公民必須具備全球永續發展的概念,國際教育應將永續發展目標(SDGs)納入學生學習與實踐的內容,納入課程與教學內涵,方能切實提升學生的競爭力。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國際教育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國際教育中心,以協助本府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國際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際教育中心任務如下:
(一)推廣國際教育課程:結合地方自然環境與人文特色,提供學校課程深化的 機制以及規劃推廣國際教育課程資源的活動。
(二)精進國際教育人才培力: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或系統性研習,或成立跨校社群,提升教師素養導向課程設計、安全風險管理評估等知能。以儲備 在地國際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三)促進國際交流合作:辦理國際交流櫥窗(IEW) 系統媒合國外學校以及定期辦理國外先導訪視教育參訪。
(四)資源應用:維護國際教育網路平臺以及定期發布國際教育影音平台推廣相關訊息,並盤點建置專業人才庫;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建立策略聯盟,拓展國際教育之效益。
三、國際教育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負責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由本府就兼具國際教育教育專長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二人,分別就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由本府就兼具國際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三)諮詢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具國際教育課程教學、安全風險與評估等專 長之學者專家,或兼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十人至十二人。由本府遴選具國際教育課程教學、安全風險與評估等專長之編制內正式老師擔任。由經本府考核通過後,得聘兼之,免重新辦理遴選作業。
(五)工作人員:二人至五人,由國際教育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案人員聘兼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國際教育中心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聘任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府教育處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國際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國際教育專業者。國際教育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五、國際教育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六、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或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專業工作人員每週固定時段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擔任國際教育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國際教育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七、國際教育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國際教育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以上:核予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核予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核予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國際教育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國際教育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國際教育中心成效考核之。
(四)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 列奬勵:
1.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2.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國際教育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3.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4.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國際教育中心分享成果。
5.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國際教育中心人員,其參與國際教育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八、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九、國際教育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國際教育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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