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出國學習獎助學金作業要點
112年10月17日府教學字第1120243868號函頒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植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學生國際競爭力,提供出國獎助學金,讓更多南投學子走向世界開拓視野,以實現人才育成-扎根南投放眼世界的願景,透過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團體出國交流:以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單位,可跨校提出申請。
(二)個人申請: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之本縣籍學生。
三、補助類別
(一)團體出國交流:
1.學生出國學習展演類: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帶領學生進行國外教育旅行、交換學習、實習、表演、比賽、競技、藝文、科技及技職等團體交流活動。
2.其他類:配合本府教育處重要國際教育交流活動及時程,專案簽報之經費補助案。
(二)個人申請:
1.進修研習(短期):國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中學、企業或機構修習課程或取得學分。
2.交換學生:依據就讀學校機制,赴國外合作大專院校、中學、企業或機構學習。
3.遊學:自行申請至國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中學、企業或機構遊學。
4.實習:自行申請計畫至國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企業或機構見習。
5.其他:自行參與出國各項表演、比賽、競技、藝文、科技及技職等交流活動,以及配合本府教育處國際交流活動及時程,不限學制專案簽報之經費補助案。
四、補助名額及經費額度
(一)團體出國交流:
1.教師:本縣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十六人,補助隨團輔導老師一人全額團費,餘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增加一位隨隊人員,補助全額團費;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十人,補助隨團輔導老師一人全額團費。
2.學生:本縣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導師認定清寒學生參與學校出國交流活動,補助全額旅費,補助人數不得超過出訪學生數八分之一。
3.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每校每年至多補助一案。
4.預估每年補助十所學校進行團體出國交流。
(二)個人申請
1.每年補助本縣籍低收及中低收學生四名,每名至多新臺幣五十萬元。
2.每年補助本縣籍一般生十名,每名至多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補助年限:以至少出國一個月至一年以內為限。同一申請學生、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4.若本縣籍低收、中低收學生名額有缺額時,得流用到一般生名額至經費用罄為止。
五、申請資料:依據本縣補助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團體出國交流實施計畫(附件一)、本縣補助公私立高中職之本縣籍學生個人出國學習獎助學金計畫(附件二)辦理。
六、申請期限: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及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為原則,檢附申請資料,函報本縣國際教育資源中心進行申請。
七、審核程序:申請案須經學校進行初選推薦,後由本府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其出國計畫之合理性、必要性、需求性及效益性,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或薦送學校並核撥補助款予學校辦理。
八、接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或返國後,依限檢送成果報告、出國報告與經費結報等相關資料陳報本府。其成果報告或出國報告,應無償授權本府為業務推動使用,本府並得分享於相關網站。錄取學生或學校團隊應出席本府相關宣導活動之講座、觀摩或座談會,進行國外學習經驗分享。
九、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移作他用,如有違反規定之情形,應將本獎助金全數繳還本府。若有具體理由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提前結束計畫,須陳報本府核備,並繳回未支用之補助款。
十、若本府年度經費不敷支應,本府保留減列名額之權利,另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即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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